本人于2015年6月份在**都认购了一套房屋,首付为8万,但我只交了四万,其余四万由房开商垫付,但垫付的条件是再房屋单价里增加,并且房开商给我开了一个四万的欠条,约定于今年12月30日交房时还清余下四万。现房开商通知我,说公积金贷款不能按照20%首付,要交30%并且要转为商业贷款,如此苛刻的条件,我当然不会同意,如果我不同意,房开商除了退还我所交的钱款外,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吗。(特别说明:我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是房开商签订没有,目前尚不得知,当时其告知我要等拿房产局备案后才能拿到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