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商贸城租了半个店面,我做为乙方拿的是按去年复印后的复印件,合同上写了一,出租期限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二,租金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出租期间税由甲方交纳,乙方承租期间,除税款外,一切费用乙方承担。但是今年国家政策下来从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半个店面可以免税15个月,但我是按去年交税时租的店面费用,税和租金一起肆万交给摊主的。现在不用交税了,我是否可以要求摊主退回我交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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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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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回
追问:问题是合同的第二条只写了租金4万,没有写含税,摊主就抓住这一点说是租金没有包税,我拿的又是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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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