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没有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把这段没有缴费的时间也看作缴费时间。在计发他们的养老金时,应该以实际缴费年限再加上“视同缴费年限”为依据。因此,刘某在原企业工作时间(1978-1996年5月)不应该废止,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与计算养老金待遇有密切联系,具体办法是指,以职工本人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计发系数(一般在1%-1.4%之间),再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