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我卖对方的房子,合同规定卖方也就是甲方负责房产证和土地证的过户,每年春节以拜年的名义到他家。要他负责办好这个土地证过户手续,又不好得罪他,只是用远麽硬泡的办法。到二零零五年的时候我的房子的周边都建得很高,加上前面的道路硬化,一到下雨,水往防内流于是到规划部门申请改建。规划部门说要我先过户土地证。于是不得不又去找甲方,到二零o六年土地政策发生的变化,卖公家的房子必须通过国资委批,这是以前没有的一个单位,还有拿出让金一万多块钱。甲方互相推托于是我自己通过关系于今年元月份把土地证过户花了一万二千块钱原来买房在当事人第二年退休了。新任的局长不同意支付。要我打官司。整整二十年了。我不得不要起诉他这个官司能赢吗?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