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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时候销售人员说有地下室,签合同的时候还给了一个关于地下室分配的一个确认单;而且开发商的宣传单子上写的价值xx万元的地下储藏室。至今交房一年了,地下室还杳无音信,主业去找开发商,他们现在又不承认有地下室一说。请教各位法律界的人士,开发商的行为是欺骗行为吗?当初销售说的、确认单还有印有赠送地下室的宣传彩页有没有法律效力?算不算合同的一部分?

房产纠纷
2015-08-04 14:49:4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商品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谢谢您!要通过哪种方式或方法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呢?当时买房就是因为他们说有地下室,当时房价比周围其他的单价高很多,这里的单价高也买了,就是因为有地下室!现在开发商还不承认了!
    解答:您好,就您目前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谢谢!起诉的话会有什么样的赔偿呢?能胜诉吗?毕竟我们这些受害的业主是社会中很渺小的一份子!
    解答:不用谢。首先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有无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如有按照约定要求赔偿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
    (2)如没有,可以对该地下室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 这样的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 您好,地下室没有被写在购房合同内?那应该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但是宣传彩页、确认单包括销售所说的关于地下室的一切可以视为他卖房的一部分,这样的宣传相当于对于大众发出了一份有效的要约邀请,消费者看到宣传而去买房,广告宣传中的东西应当全部必备,否则就构成虚假宣传,当然,前提是您保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其做过这些宣传,至于欺诈行为,还要看具体的购房合同以及您手里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
    追问:合同中没有明确赠送地下室,但签合同的时候给了一份关于地下室分派的确认单,而且当时他们销售人员、各种宣传彩页,包括他们那年发给大家宣传的台历中都明确的写着赠送价值多少万元的地下室。现在我们有一部分宣传彩页和台历,还有确认单。
  • 在合同中有赠送地下室的约定吗,确认单你手上有吗?
    追问:合同中没有明确地下室事宜,我手里有关于地下室的确认单,详细的写了分配方案!
  • 开发商违约,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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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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