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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入职时签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有竞业限制义务条款。 条款中写了具体规范按照另外签写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描述执行。本条款中并没有写明限制的具体公司名称,也没有写具体的经济补偿和限制期限。 今年5月底,当我办完离职后,公司发快件给我,文件为《竞业限制内容的通知》,里面写明了限制对象、补偿和期限,要求我签名寄回。告知我无论是否签名,竞业限制已经发起生效了。 6、7月原公司每个月都给我打了补偿金(原工作底薪的30%),由于我的工作是业务拓展,底薪并不高,每个月的补偿金只有我打算跳槽去的公司月薪(底薪+绩效)的9%,非常低。 请问,原公司的竞业限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谢谢。

劳动纠纷
2015-07-27 08: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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