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申请人于2013年6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申请人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开发部,任设计总监,负责完成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合同申请人在聘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5000(伍仟元人民币),自己开发设计的产品生产的一款(含系列)奖金5000元;酒厂或九鼎公司提供设计素材的一款(含系列)奖金3000元;翻版或有样品需部分改动的没有奖金。(奖金本月发放),公司以公司效不好为由拒绝支付。(支付明细另表呈现)。
二、因公司主要负责人工作变故,在公司没人的情况下,未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安排其他工作,申请人出于好意帮助做一些合同之外的工作,工资未加,奖金未有,工作细则及责任、权限、奖罚办法都未有,期间由于生产上出了问题,跟我没有直接关系,就各打五十板,罚款3000元人民币。请问合理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