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是这样:
我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了8个月。最近由于私人原因想辞职,所以在11月18日,向部门主管提交了辞职信。但信上表明了我会工作到2006年1月27日。部门主管也同意了。
但在12月7日,我感到不舒服(发烧),所以没有上班,也没有打电话通知部门主管,当天有2位同事给我打过电话,我让他们转告,代为请假。但下午3点左右,部门主管发信息给我,说公司高层决定让我以后不用再来了,工资计算到12月15号。
我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和我应该如何解决此事呢?
(我自问工作态度没有问题,12月3日才通宵加班然后去客户那里开会。)
谢谢大家。
-
多谢楼上两位的意见。我已和公司讨论过,最终是赔偿一个月的工资给我。
To:马国华律师
其实我之所以提前两个月辞职,是因为我的职位比较高,一时难以寻找人来替代我,所以我才不顾所有朋友的反对,提前通知公司的。这也是我后来跟公司谈判的其中一个砝码。(我没说清楚,请原谅)。
毕竟让我看到两位回复的热心,再次感谢。
-
1、不合理,即使12月7日算你旷工,对方也不能擅自解除合同;
2、你可以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
-
既然你已经有辞职的表示了,还要一个月的时间,单位多发了一周的工资,建议你不要计较 了。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