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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与2011年6月30日受理我与被告灌云县杨集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最后判决灌云县人民政府应按原借款合同偿还我的借款利息42908.60元、原告承担诉讼费925元、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另算。但是我至今只在2011年11月底收到两万六千多元,余款一直未执行,而灌云县人民法院却告知我本案已终结,我领了一次钱签了字之后就不能再继续追讨余款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刑事案件
2015-06-30 23: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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