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今年3月份入职一家公司,在4月底提出了一次离职,当时公司的说法是让我先把手头的工作做完,并没有安排工作交接。一直到上星期我再次提出离职,并离开了公司,现在公司以旷工自动离职对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像我索赔。并且公司有不按时发工资的情况,合同约定15号发工资,实际28号才发。劳动合同法有相关规定公司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我应该可以直接离职,另外我早在4月底就提出了第一次离职,我想咨询的是,我的离职是否是属于正常离职?是否要对公司所谓的损失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