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咨询一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这条还有用吗?这个意见是2010年出的!吧?后面又出了一条新的《2012年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那条为准?后面有没有新出的法规? 我的问题是: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还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