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我们签定的合同里面逾期付款责任中有1条是: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 日起30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
解答:这里只是说卖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未约定买方解除的条件,你是因为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当然可以主张解除,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
追问:协商的话,我就按照卖方解除合同需要
解答:没必要,没有参考意义
追问:协商的话,我就按照卖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合适吗?本次应付款22000元*1%或者除了尾款应付42000元*1%。还是说可以不用。
解答:既然你们没有约定买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情形,那你又何必按卖方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