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经规划局批准在原预售楼主体结构上增加了建筑物和构筑物高度从1楼至5楼部份达到了8楼的高度并且对我7楼已经造成了很明显遮挡合同中约定了项目规划变更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的可要求退房出卖人退回已付购房本金和利息(按银行借贷利率) 那么请问已经造成了实质影响 但是我还没收楼 如果开发商以书面通知了我然后我要求退房,得到本金和利息还能主张实际损失吗?比如税费杂费等。 合同中约定的联系方式有地址、电话,并且已明确这两种属于通知方式。但是开发商没有通知我。这种情况下我能主张到什么?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这种不通知的违约责任。 如果还延续第一种退房方式,那岂不表示肯定了对方的可以不通知行为,抹去了对方的恶意违约行为 像这种恶意行为我能主张什么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