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如下:我是在一家工厂上班,工资计算期起止每个月的21号到次月20号,工资发放日为每月5号!本人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5月10(工作天数:20天)按合同说定于2015年6月5日为发放工资日(2015.4.21——2015.5.10)但是工厂因为我是矿工离职的就直接不给我发工资!补充一点矿工日为2015.5.21以后,也就是说原则上讲不能算是5月份的矿工!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没有权利不发我实际劳动应有所得?他们的行为又构成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我又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果断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想补充一点:我是因为矿工天数超过所规定天数视为合同自动解除的,但是公司里面还要求我去补签解除劳动合同,我有这个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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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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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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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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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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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