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我于2004年1月在某房开商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05年10月31日,为此房开商已违约.
在合同中,关于甲方违约的赔偿问题中出现这么一条款:如甲方未按期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期限(2005年10月31日)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3个月内按 [color=#DC143C]壹[/color] (这个 壹 后原本是一个%号,但是乙方已将此%号去掉) 利率计算.请问最终计算违约利息的依据是什么?
我能以百分之百的利率算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