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要重签一份新合同。原合同的岗位是电工,试用期2个月,合同固定期限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新合同的岗位是公司员工,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待遇以2013年,底薪1500元加加班费(底薪跟随每年工资普调增加),工作地点都为深圳市行政区内。我想咨询下,新合同的岗位改变为公司员工跟之前旧合同的电工有没有差异?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更改工作岗位和工种?新合同的岗位与现在的工资是否会被调整,新的合同如果没签,是否还是按照老合同执行。公司预计明年搬厂牵动,如搬厂牵动不愿意跟公司过去是否能得到赔偿?赔偿金额是按照新合同执行还是老合同执行?谢谢!求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