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先生/女士。我想向您咨询一个房产纠纷相关问题。
这个事情发生在单位我们数名职工身上。
我们拥有一套旧房为福利房。2000年购买新房签订商品房合同。2001年根据单位要求收回旧房。
至2012年发现当年单位收回旧房不合法故至单位理论,单位却称2003年新房已转为全额集资房(福利房),故根据不能同时拥有两套福利房的规定收回旧房合情合理。
但是2003年新房转为全额集资房一事至2012年事发,职工从不知晓,也没有执行。既没有更新购房合同,亦没有按照该全额集资房协议退还超出的购房费用。并且01年收走了旧房,03年才定下了协议。
职工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犯。故想请教一下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