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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8日加班,18点22分打完卡之后,需要到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然后再返回公司宿舍(宿舍在公司内),在出去的时候,离公司大门口大约100米的地方被摩托车撞了,交警已经认定为对方全责,但是人社局以住所与工作单位是同一地点,我被撞的那条路就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为理由,不认定为工伤,这合理吗??我可以复议吗??那一天由于是星期天,公司饭堂不提供晚餐的,而且我平时一般情况是住在公司宿舍,但周末是不住公司宿舍的,都是星期一早上才直接回来上班的,因为那天白天加了一天班,所以晚上才打算吃完饭就直接回公司宿舍的。

劳动纠纷
2015-05-22 0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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