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本人2014年7月23日到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三个月试用期合同,合同上写的工资是2500元,注明是包含一切费用。10月转正,签了正式劳动合同,工资写的是南京最低标准一千多,实际双方约定是3000元(无书面说明)。自转正后的每个月公司从本人工资内扣除了个人应缴社保费用两百多,但一直没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本人多次要求公司给办社保,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了。
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离职,公司同意,要求写书面离职报告和自我评价打分,按分数发工资,并提出社保折现和工资一起发还,本人按照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
以往都是每月20号发工资,但离职后公司并没有在20号给发工资和办理社保,和公司理论,公司要求本人需签社保折现同意书,还外加了一个公司考评打分签字,也是按分数计算工资(之前并没有相关制度),本人觉得不合理,而且当时已经按照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所以没有同意签字,公司就明确表明,不发工资,也不给办保险。
因和公司协商无果,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补办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的社保,并要求补发2015年3月1号至4月9号的工资
请问,这种要求合理吗?赢面大不大?是否需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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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补交社保,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追问:谢谢您!再麻烦问下,试用期合同上写的工资是2500元,注明是包含一切费用的,还可以要求补缴这期间的社保吗?正式劳动合同,工资写的是南京最低标准一千多,实际双方约定是3000元(无书面说明),能讨要回来吗?经济补偿金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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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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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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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