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合同补充协议在补差上出现纠纷,一方主张按面积换面积两不找,另一方主张按两面积市场价折算。
原合同是独立门面商铺一间二层,门面宽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10米,如商铺每层总面积少于35平米,甲方应按每平米x万元补偿乙方。多于35平米的,乙方不于补偿。(因签协议时甲方不提供还建图纸,所以只限小没有限大)后来甲方建房时将商铺进深做到了16.8米,经协商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还建商铺为一楼35平,二楼35平米,现双方协商同意二楼商铺的35平米,改为一楼商铺35平米后面多的部分,二楼商铺改为一楼商铺补差经股董研究同意待交房时一并结算。
现在的焦点:
1.甲方主张二楼的面积市场价是每平米六千,一楼面积市场价是每平米二万,二楼换到一楼的面积补差要以市场价结算,、
2.乙方主张乙方是被拆迁户,不应该按商品房买卖来结算,应该是面积换面积,多于的补差部分也应该按成本价结算。
想搞清楚的几个问题:
1.补充协议的条款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导致甲乙双方产生重大分歧,此协议还是否有效。
2如果有效,究竟怎样结算。
3如果无效,是否能追溯到原始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