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从2007年7月即在公司工作,公司与2013年11月成立了子公司,我也于此同子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都是一致的,都没有标明具体薪酬。最近公司已经连续两个月只发放70%的工资。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要求公司的经济补偿,并且补偿额度计算从2007年开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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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从新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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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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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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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如需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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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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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可以主张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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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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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建议及时搜集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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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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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