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例针对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的情形。现有一案是债务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在收取债权人借据后与债权人签定商品房房买卖合同并开买房收款收据(即用债权购房),以实现以物抵债。现债务人虽不反悔但因债权人发现存在一房多抵、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经一审法院认定商品房房买卖合同无效,原以物抵债已无法履行,应退到原债权债务状态。请问在此情形下债务人作为房地产生产经营企业应承担什么责任?怎样主张债权人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