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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4年10月27日就职于一家成都公司至4月1日。期间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3月31提交离职申请,缓冲期为3月31至4月30日。之后请假未去上班。公司于4月15日发放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时,公司以我4月1日之后未去上班为由,扣除4月份15个工作日工资,以至于我3月工资为负数。4月16日我与公司负责人经过协商,达成发放部分工资,并于4月17日发放。但4月17日公司短信告知“关于昨天谈的工资发放,在老总这边没有通过。”因此并未发放工资给我。(协商中途家人在场,而且自己和家人情绪比较激动。老总以影响公司为由不同意发放。)请问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2015-04-20 09: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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