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后是不是必须由员工提出才可以签?因为劳动合同法与国务院出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样,相互矛盾,《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没有提出就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回到《劳动法》,劳动者提出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不同地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谁提出的举证责任也是五花八门,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也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说到底,就是一个举证责任问题。想知到深圳到底是按哪个表准实行的?因为我在2012年就该签无固定期合同,结果公司没有和我签,签的固定期合同,14年又签的固定期合同、我可以要公司支付2012年后的2倍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