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的右手因长期劳务经常麻木疼痛,被医院诊断为右尺神经炎,并进行了手术。可是手术后,病情加重,不仅麻木疼痛加剧,手也萎缩。将医院起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进行了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的意见是:”医院在术前未对被鉴定人进行手术效果的明确告知,让患者充分选择治疗方案,医方存在过失。此次手术无明显效果,但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支出,并可能产生尺神经再次粘连。建议医院承担此次手术的主要责任“。我认为这对我们有利,又申请了伤残鉴定。但在第二次开庭时,法官说,医院没有错,只是医疗效果不明显。就算我们做伤残鉴定也不一定会评级;就算评级评上,也不会赔偿。我就糊涂了,这份医疗鉴定是说医院负责主要责任,那么我的理解是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若伤残定级,还有伤残费、陪护费等。但法院为什么说医疗鉴定对我方无利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