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试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里面开头有说:“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试用期内事务处理,约定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然后试用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试用期必须提前7天通知才可离职,而不是提前3天。并且有条款说明为:“试用期开始一个月内,乙方停止试用期的,甲方不支付任何报酬,并索赔甲方 为招录乙方所支付的招聘费用。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 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这些条款是否有效?如果试用期结束,我有权拒绝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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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加重对方责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应当无效,如您所述的条款应当有效,试用期结束后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追问:还想请问下试用期的提前离职通知时间应该为7天还是3天
解答:你好,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有相关条款可以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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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试用期过后可以拒绝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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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依据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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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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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即可离职,如果双方约定是7天也是有效的。合同中所称的招聘费用具体是指什么?法律中只规定了服务期的培训费、竞业禁止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金。所以招聘费用一条不合法,后面那条符合规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如果只签了试用期合同,则视其为劳动合同。您有权拒签下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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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