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2年9月22日参加工作,到2005年10月9日,单位由于人员机构改革,我们就都要被辞退,但我们的领导却在这时告诉我们,说我们不能胜任工作,又不知从哪拿来一份所谓的考核制度(这份制度我们从没见过),说我们考核不及格,属于自动离职.单位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们买保险.而且单位至今仍没有书面通知我们要辞退我们,但在单位说让我们走的第二天(10月10日)也就没让我们去上班了.
这样的情况我们能得到补偿吗?具体应能补给我们几个月的工资? 单位应不应该给我们10月\11月的工资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