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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2F4F4F][face=黑体][size=4][/size][/face][/color]97年的12初,被告人邓某、王某驾驶一辆湘D****8**牌汽车替人运货。从广东汕头市返回广州时,遇见同乡胡某,胡提出购置假车牌、驾驶证及行车证,骗取他人货物回衡阳,二被告当场表示同意。几天后,三被告人在广州市火车站附近够得一套湘C****1假车牌及证件。欲将原车牌。尔后,由胡某联系货主曹某,承运618件价值16.2万元的油漆到常宁市,货主练明被告人的证件后,随车一起押运货物回湖南。97年12月5日深夜,汽车行至离常宁市约10公里处时,因出现故障而停车,当货主曹某下车推车时,三被告乘其备抛开货主,架车逃离现场。98年1月1日被告人胡某、邓某及王某准备将该批油漆卖给衡阳市某油漆店时,人赃具获。 分析:胡某、王蛑、邓某三人行为的性质,理由?[em02]

刑事行政
2005-11-23 19: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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