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4号进公司,进公司时说好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交保险。3月25号车间会计拿了一份格式合同让我签字。我问她合同期限的起止日怎么没填?签几年?她说是三年。我想签一年她说不可以。和我一起签合同的同事签了字,签字下面的日期填了3月25号。她说这份合同日期填错,作废。我没签字,人事部找我说,公司合同一直这样签,而且两份合同都由公司保管。我看见合同上有一条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今天车间主任找我签合同,不签合同让我走人。昨天的会计在旁说合同一年一签,试用期三个月。我想问这份没有起止日的合同我能不能签?合同期开始日是3月4号,还是签合同的当天?我的那份合同不给我对我有什么危害。如果我走人工资是不是应该在我走时结算?如果我走时公司不结算,往后拖我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