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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0年5月,原告孙某等同被告**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原告孙某等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住宅房一套。合同约定:对所购买的房屋所在的大厦按照十八层主体结构设计施工。 2012年2月,原告购买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所在的大厦封顶;2013年4月,被告将所建成的商品住宅房交付原告孙某等。原告在对房屋装修入住后,却发现大厦由原来的十八层变成了十九层。而在此前被告从未与原告做过任何协商,也没有正式通知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效后,2014年10月原告孙某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房屋开发公司赔偿损失。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签订了明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孙某等购买被告住房,被告应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违背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楼层由十八层改为十九层,造成了大厦整体结构压力加大,电梯等小区公共设施承受力增加等负面影响,直接损害到原告利益。被告房屋开发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孙某等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被告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加层获取的利润。 被告辨称:对大厦由十八层增加到十九层的事实认可。但对原告等购买房屋所在的大厦加层并不构成违约。根据建设部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之规定,被告加层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加层属于合法的设计变更。被告同时答辩称,即使被告擅自加层,对于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原告也只有退房的权利,而无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另本案中诉争大厦由十八层变更为十九层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原告不存在实际损失,更不应该以被告的利润作为赔偿损失依据,并且被告提出从诉争房屋所在的大厦封顶至今已两年以上,孙某等的诉讼主张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违反了房地产开发的那些法律

房产纠纷
2015-03-27 14: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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