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03年10月8日进公司的,公司性质为私营企业,担任行政人事主管一职,04年续约一年。2005年5月,公司新进股东要求我将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交由其保管,之后未与公司任何员工有续劳动合同(期间陆续有人合同到期)。 2005年10月,新股东以掌控公司51%股权上位,持有49%股权的原董事总经理被罢免,新股东要求我将手上所有公司印鉴上交,要求财务将财务章上交。由于还处于股权争夺的时期,我不便交出所有东西,便有所拖延,最后还是给了。但他们想把公司原有员工重新洗牌的欲望十分明显。 上周四,由于身体不适,委托同事跟新股东方一人请两天假。周五同事打电话给我,说他们欲以我未亲自打电话请假为由,不再续劳动合同。但是已经超过劳动合同期限一个多月,如果明天他们以此为理由,我有资格要求哪些赔偿? 另外听说他们要求每个部门清理出几个员工,名曰“裁员”,这些员工届时又能要求哪些赔偿? 谢谢律师,在线急等。

劳动纠纷
2005-11-22 06:23: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你与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已成立,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你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你的情况适用其他相同条件员工。
  • 谢谢楼上陈雷律师,但公司制度上有规定,说旷工两天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现在如果以“未亲自致电”为理由的话,我该怎么办?
  • 还有,陈律师,能给我一个书面的文件吗?
  • 实在是不好意思陈律师,我也知道我问题很多...没办法,头一遭遇到这种事情......

    我们公司没工会的咋办?另外,三个月补偿金算不算上当月工资?
  • 三个月补偿金的标准应是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公司以“未亲自致电”为理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但这种规定公司没有向你公示,那么这种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依照内部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征求工会意见,其依据的规章制度应是在劳动合同中列明或曾向全体员工公示过的。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