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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 背景信息: 本人2013年9月25日开始在该公司上班,面试时说试用期3—6个月,表现好就3个月,表现差就6个月,然后直到大概2014年2月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5个月),五险一金也是2014年2月才开始买,最关键的是当初人事拿了两份劳动合同给我签,签完之后全部拿走了,也没给回一份我,所以我现在是没有劳动合同在手上的!!! 现在的情况是: 2015年2月15日,我打电话给人事说辞职,要回家过年,人事说要提前一个月申请,不允许,后来我就直接回家过年了,年初八(2015年2月26日)人事打电话过来说我旷工7天,按旷工1天扣3天工资,扣了我21天工资,然后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当我自动离职了,跟公司再无半点关系。 就以我仅有的一点点法律知识,我有以下观点,不知道律师们觉得成不成立呢??? 1、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之日是2013年9月25日,公司没有在2013年10月24日之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反该规定) 2、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虽然公司是给了两份劳动合同我签,但是签完之后并没有给回我一份,我也不知道公司有没有签字或盖章,反正我现在没有合同在手上) 3、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也并没有规定旷工多少天就算自动离职,因此本人与公司依然存在用工关系,但是2015年3月4日是工资日,却没发工资给我,违反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司在我上班五个月之后才开始给我买社保,违反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律师们,结合以上我的观点: 1、我的工资还有机会拿得回来吗(16天工资,大概2500元左右),公司就是根据旷工3天当作自动离职这个来说事,而且还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我觉得很不合理。 2、我能要求公司的经济赔偿金吗???(能否根据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项规定来要求经济赔偿金,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我能不能要双倍赔偿金??? 3、关于双倍工资的疑问,虽然公司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签名或盖章之后给回一份我,我想问一下这样能不能当作没有与签订劳动合同呢???那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我双倍工资?? 证据: 我有银行工资卡的流水账,证明我是2013年9月份就进该公司的,也有社保清单证明该公司是2014年2月份才开始给我买社保,我还有卡片,工衣啊等等很多证据都能证明我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
2015-03-09 17: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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