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从2013年5月1日长沙一个私营公司上班上班,在工作期间只有前面三个月的工资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发的,后面老板说公司经营不好,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发工资,经过我们的一再要求,才每月发了一点生活费,2014年1、2、3、4月老板说公司没有什么事情做,经济也困难,就将合同上约定的每月4500元的工资口头改成了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再上一天班加50元,直到5月份才按照合同上的工资计算的,今年的工资也是拖了很久才发的没有一个月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发的,到现在为止,公司还欠我2013年的工资约8000元,2014年好只发到了9月份的工资,由于从2014年9月份开始公司调整了我的工作岗位,老板口头承诺说10月份开始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资计算,2014年约欠我工资20000左右。老板说年前一定将2014年及以前的工资在年前一定结算清的,但到现在还没有发一分钱下来,所以过了年我也没有去上班,公司也没有给我打电话,像我这种情况的公司也不只我一个,公司还有几个,去年过完年没来上班的同事,2013年欠他们的工资公司后来也没有发给他们,公司也一直没有给我们交任何保险,像我这种情况改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核发权益?
请您给予我帮助,不甚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