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和单位签的合同是2015.2.20到期的,本来合同到期不就是不续签自动解约了吗?单位非要我写个辞职报告,然后我写了。我用年休假调休加请假2015.2.13回家了,走后把辞职报告要同事转交给上面了,我们主任也提前就知道我13号就要离开的。现在我们院长说我这样已经算是离职了,只给我发到16号的工资,春节那几天的工资不给我了,可是我都是按合同上的做的,还说要我20号之前在职一天就算我全职,这明显在坑我,难道要我大年三十初一还在那上班才给我除请假之外的全职工资么?怎么办,求助各位律师帮我,这不是几百块钱的问题这是争取权利和尊严的时候!
-
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追问:不是单位不跟我续签,是我不愿意跟单位续签。现在的问题是单位不给我全职的工资,国家法定春节假期的工资他不给我发,可这是合同之内的本该属于我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