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2月12日与被告经充分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父母赠与给我的农村自建房屋卖给了被告,约定首付10万元,余款6万元在2014年春节前付清,被告按协议约定给付了第一期购房款(并让其婆婆住进所买房屋至今),到了第二期给付期限时,被告以该房屋所属有他人干扰为由,拒不给付第二期购房款,我多次追索未果,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购房尾款6万元。
经过法院调查取证后于2014年6月6日开庭审理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我购房尾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有被告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不付购房款,我多次追索未果后与2014年7月19日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1、要求被告支付购房尾款6万元 2、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责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现在经法院多次告知被告追索未果。我想知道?本次判决强制执行期间的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时间从哪天起开始算,该怎么算?按什么利率比例来算?谢谢!谢谢!
-
银行同期利率,加倍支付债务利息从判决生效开始计算,
追问:王律师,你好,银行同期利率是不是指贷款利率的百分比利率上翻一番
谢谢!
解答:一般为存款利率
-
支付利息应当从法院确定的支付本金的时间开始计算。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种类贷款利息计算,你可以咨询一下银行。
-
您好,建议咨询执行局法官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