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的农村房屋被长子1999年卖与个人投资入股的开发公司(此时房主为此房屋的农村户口,2000年投靠子女农转非迁出入长子处,房主长期在距此八十公里的女儿家居住,开发公司没有依法取得此房屋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合同,但房主始终不知情也未得到任何款项,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占用此房屋,门锁完好无损钥匙始终在房主手里,且没有房主与开发公司履行任何手续的证据,也没有房主对此知情认可的证据。房主2010年知情后并不认可,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定他们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法院却以户口迁移、父子关系及其子在合同的签字领款判定其子构成表见代理。于是房主另行起诉买卖农村房屋无效,但法院又以同一合同效力问题已解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两审均申请再审均被驳回,请问法院的判定错在哪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