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后因开发商延期,于2015年1月30日之前发出交房通知,通知2015年1月30日交房。现在存在这些问题:
一、在交房现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建筑工程单体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而据查证,开发商目前尚未办理这些资料,即开发商现在不具备交房条件,而合同规定逾期交房30天后(2015年2月1日开始)买方可以选择退房,那么现在开发商虽然通知交房,但并不具备条件,那么现在30天时间到了开发商仍没有办理相关资料那我是不是依然可以保留选择退房的权利?
二、交房通知书上规定必须按照开发商规定的交房日期去收房,否则视同买方已接受房屋,并且要缴纳违约金,而现在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我不想收房,那我现在是不是应该立刻向开发商发拒绝收房通知书?拒绝收房通知书是以邮寄形式还是本人当面送达?如果开发商拒收或者说没有收到那么拒绝收房通知书还具有法律效力么?
请提供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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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交房条件,通知交房,视为未交房。
追问:谢谢,那我还需要向开发商发拒绝收房通知书么?我现在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和开发商协商退房么?或者是直接起诉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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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拿所有材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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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