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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劳动仲裁裁定;我与信用联社存在劳动关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补发1992年5月至2009年12月的生活费,信用联社不服,历经,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长达5年诉讼,最终联社败诉,现在县法院已将保险金及生活费执行到位,既然劳动关系存在,我要求法院执行2010年至现在的工资,法院说虽然存在劳动关系,单位未安排你工作,无法执行,请问我能否讨要这五年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15-01-31 11:08: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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