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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与单位签订六年的合同,约定年薪为八万,当时约定每月平均支付年薪,但第二年年初时告知我先付部分生活费,剩余年底一次性给我,我当时既提出异议,而单位领导说八万不会少我,现在年终了,单位却又说剩余四万多可以给我,但要我提前终止合同!否则每月按生活费发给我,取消八万年薪!而当初我到这家单位时,这家单位支付了十万五千,我个人支付了四万五千,共十五万赔偿金给原单位的!现在单位说违约就违约,您说我该怎么办?如果终止合同,我能申请得到单位赔偿我个人损失的四万五(合同里没写的),以及今年的剩余年薪四万多和未来四年的年薪损失三十二万?请指教!谢谢!

合同纠纷
2015-01-28 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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