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5月19日进去公司的,公司说前三天不算钱,三个月试用期后缴纳社保,我们公司虽然是法院外包的计件公司,但是公司要求一周上班六天,每天八小时,是否超出劳动法工作时长限额?我与他协商周六上班的事,他以不愿意干就走人为由,强行要求周六上班。公司在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才拿来劳动合同与我们签订,要我们不要写入职日期,说我们入职日期大家都不一样,人事统一回去再填。当时我们签过之后,11月份才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并且说会帮我们之前的补交,一直到至今都未交齐。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