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75岁,母亲68岁,都已经退休。我是独子,44岁,有一独女5岁。父母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03年起分居至今。这期间双方各自居住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中。双方多次商议离婚,都无法达成一致。主要原因是双方房产差价过大。我父亲的房产在市中心,母亲的房产比较偏远。两处房产差价超过二百万。我父亲无力向我母亲支付差价的一半。近来我母亲提出一个方案,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房产差价她可以不要求我父亲全付,50万左右即可。二、我父亲必须将房产作为遗产留给我女儿(他孙女),同时她也会立遗嘱把房产留给她孙女。问题一:第二条这样的条件是否可以写进离婚协议?因为据我理解离婚协议只是针对双方之间当时财产处理。一旦离婚,各自对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处理。问题二:我母亲的考虑主要是为担心我父亲离婚后再婚,然后把房产留给再婚配偶。如果我父亲为了离婚,现在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我女儿,但是他是否可以再立一个遗嘱推翻前面的遗嘱?问题三:为了防止上述情况发生,我父亲现在订立的遗嘱里是否可以加上这样一条:“本遗嘱由本人与儿子共同订立,如需更改需由双方签字生效”遗嘱可以这样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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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再次立遗嘱的,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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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单独立并且遗嘱形式要合法,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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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