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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签订2000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3年劳动合同,2000年7月1日,公司无故强制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问:员工可以主张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和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总共3个月工资?还是公司只赔偿2个月工资?

公司企业
2015-01-03 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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