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在该公司已经工作6年,现公司单方面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LISA自行提出离职。
请问如果LISA不离职,被公司解聘,是否公司应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要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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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详询请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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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律师。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是:
企业解聘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lisa,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如果属于无过失性的辞退,企业同时需要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是lisa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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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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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解聘好了,经济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都有吗?没有都一起索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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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