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2月签订购房合同,4月备案,能否适用《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第 (十三)条“放宽本省籍居民购房入户条件。按购房面积实施差别化入户,购买60(含)-90(不含)平方米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可在所购商品房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申请登记户口人数(简称入户,下同)总计不能超过2人,购买90(含)-120(不含)平方米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3人,购买120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入户不超过5人。”的政策将户口迁入海口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