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为xx公司员工。现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提出离职要求。作为对本人工作期间的感谢,公司同意为本人继续发放2014年12月、2015年1月全月工资,并报销12月社保及目前未报销月份的社保费用(共计xx元,于本月工资发放时一次性发放)。2014年12月10日起,本人与xxxx公司即无工作关系。本人承诺保证交还所使用的一切公司(包含相关客户)财物,并与公司无任何权益纠纷
请问,这样的一份离职申请,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会不会因为写的是自愿离职,公司就不给钱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