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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了三个月的病假,公司在计算工资的时候是这样计算的,基本工资*70%,这样对么?我查了一下,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请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还有最新的么?公司的计算是否错误?我应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4-12-22 11: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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