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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公司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4级伤残,公司方也为我哥办理了工伤保险,因公司不按我哥实际工资交纳保险费,公司交纳基数只是我们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470元),这样我哥从劳动保险处实领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比我哥实际工资所应该享有的待遇少得多。仲裁时我主张少得部分由公司赔偿,但仲裁庭以少缴社会保险费是当地正常现象,且地方政府同意这种现象为由,不支持我主张。 现准备起诉公司,但有如下困惑: 我哥是码头工人,实行计件工资,一般完成一定任务后,当天或过几天即发工资,小组长有日和月工资记录,但小组长不保存工资凭证,公司财务更无工资凭证,一般组长隔月即毁或丢弃,现我手中有小组长一个月工资条,且有各人签字,证明我哥工资为1500元。我哥每月不固定,但平时年平均工资在1500元左右。 根据《江苏省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如果我哥是五级伤残,则得到工伤待遇比现在的高得多,因为五级伤残的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这明显矛盾,不合理。 经咨询法官,法官说,一个月工资条证明力相对较小,如果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则不足部分,公司一定补偿;另外,因我没有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证据,我有可能无权起诉公司。让我收集这方面证据,难度较大。 我哥今年48岁,现每月从社保处领得伤残津贴360元,如以我哥实际工资计算,仅伤残津贴一项就少25万,我哥的社会保障权益被严重侵犯。 我感到很沮丧,再请教众律师,请你们多批点。

劳动纠纷
2005-11-07 06:5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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