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开发商手上买了期房,合同约定开发商2011年4月30日交房,365天内将提供办理产权资料,但开发商延迟到2012年8月30日通知办理产权证,本人于2014年8月1日办理产权证。我以开发商延期通知办理产权证,告了开发商,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要承担已付款0.01%的违约金(合同有约定),开发商于2014年7月反诉我,说买方拿到办证材料后,没有在其通知后60天内及时去办理房产证,也要我一天承担50元的违约(补充合同有约定)。我想问一下,如何应诉开发商的,开发商本应按合同规定2012年4月30日前通知我办理产权,我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是否也应该从6月30日算起,其于2014年7月10日反诉我,是否已过2年的诉讼时限? 开发商的诉讼时限能从其延期通知的2012年8月30日算起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