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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是天津某台资企业员工,自1995年至2013年一直在此公司工作。 2013年5月,公司因厂区由红桥区迁址至40余公里外的静海县,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 我们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 自2013年5月13日搬迁至5月30日期间始终未与我们协商。此期间,我们仍在劳动合同上注 明工作地点上班(公司安排办公室,我们每天买报纸拍照为证)。5月30日,公司以我们违反 劳动纪律旷工为由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14-12-10 1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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