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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时和老总谈定的试用期工资2400元,转正工资是3000元。第一次发工资时才发现,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2100元+社保补贴300元,也就是所谓的试用期2400元,转正后3000元。另外,我的劳动合同也是在转正10天后签定的,转正后的半个月也是按试用期工资结算的。公司有些员工签定了放弃社保的协议,但我从未签定此协议。因此,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人事给了张离职申请表我,并将接替我的工作的员工带到我前面与我交接。交接清楚后,我未交离职申请表。公司既然发通告说是我主动离职的。交接清单可以作为证据说明我是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吗?交接清单上有接收人和主管签字。另外咨询一个有关未交社保的赔偿问题以及拖欠工资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4-12-08 1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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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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